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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2(4)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7 13:09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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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31200

1.检查单:水务02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检查单

2.检查模块:招标和投标

3.检查项:招投标-2 招标人行为

4.检查内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规规定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2 依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2.1  依据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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