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是保障水工程合法合规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与安全、提升水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水工程依法取得规划同意书作出明确规定,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市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据。为加强本市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推动水务规划落地实施、强化规划空间管理与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北京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5.《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
6.《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7.《北京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总体考虑
本《细则》以细化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核心,旨在为该制度在本市落地实施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1. 明确核心目标。确保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保障水工程建设的科学性与合规性。
2. 细化分级管理。清晰界定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工作中的职责权限,避免权责交叉。
3. 规范审批流程。明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关键环节要求,提升审批工作的规范性与效率。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水工程”范围限定
本细则所指“水工程”,限于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范围,不包含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水工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水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同意书取得时限要求
《细则》为建设单位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提供了明确时间指引: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确保工程前期即符合规划要求,避免后期因规划问题导致项目调整或延误;若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及时取得,可在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前或同步取得,兼顾项目实际操作灵活性,同时保障后续设计与建设的合法合规性。
(三)关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范围说明
1.根据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水工程包括:一是永定河上建设的各类水工程;二是北运河、潮白河、白河、潮河上建设的堤防,拦河闸、坝(含橡胶坝)、水库库容大于(含)500万立方米的,引、调、提水流量大于(含)1立方米每秒的水工程;三是拒马河、北拒马河、小清河、泃河上建设的拦河闸、坝(含橡胶坝)、水库库容大于(含)500万立方米的,引、调、提水流量大于(含)1立方米每秒的水工程。以上水工程不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权限内。
2.灾后恢复重建、水库除险加固等不改变河流、水库原有功能属性、不影响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项目,无需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3. 跨行政区河流(段)上的水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上下游地区水资源分配、防洪安全及水环境保护。其中,在重要跨区河道菜食河、凤河、小中河、东沙河、南沙河上建设的水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跨区的区管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同意书时,应征求上下游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避免引发水事纠纷或不利影响。
4. 水库工程对流域防洪安全影响重大,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水库工程外,其余水库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确保与流域整体防洪规划衔接。
(四)关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细则》明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T 719),根据不同情况编制规划符合性分析报告或专题论证报告。
1. 水工程所在河流(湖泊)规划已获批准,且规划对工程任务(如防洪、供水)与规模(如库容、堤顶高程)有明确要求时,编制规划符合性分析报告。
2. 水工程所在河流(湖泊)规划已批准但工程任务、规模调整或未明确,或规划仅出具审查意见尚未批准,亦或规划正在编制、未出具审查意见、未编制的,均应开展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
(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相关条款
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专家评审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为落实我市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实际工作中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法定4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2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建设单位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