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04 18:27:00    来源: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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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制定背景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河湖的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家设立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涉河许可),本市也相应设立了涉河许可。市、区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在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也有力保障了河道的行洪安全。

    近年来,国家及本市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要求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依法履行涉水相关行政审批。与此同时,国家和本市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涉河许可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水务局立足本市河湖管理实际,在总结本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二、总体考虑

    (一)《有关规定》明确在市属河道及左右岸分属不同区级行政区的区属河道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属于市水务局审批权限,并列举出市水务局审批权限的河道清单,对于水利部已有规定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的按其规定执行,在其他河道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属于各区水务局审批权限。考虑到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往往涉及多条河道,一般需按审批权限向市、区水务局分别申报涉河许可,为提高审批效率,《有关规定》明确同时涉及市属区属河道、对流域防洪产生重大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推进由市水务局统一受理、相关区水务局联审的方式办理,具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方式。

    (二)根据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及水环境安全等的影响程度,《有关规定》对涉河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将申请材料中的防洪评价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本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具体实践。关于什么情况下适用于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在配套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编制指南(2025年版)》中进行了明确。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有关规定》明确了涉河许可的审查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家及本市已设立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事项,针对水利工程有较为完善的审批程序。考虑到水利工程本身已包含防治水害的功能,为做好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事项审批内容的区分,避免重复审批,《有关规定》明确涉河许可的审查范围为非水利工程。

    (二)关于审批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规定》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取得涉河许可。根据近年来涉河许可审批实践,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再申报涉河许可的情况下,往往因涉河建设项目投资已稳定,而无法落实水务部门在涉河许可审查过程中所提出的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优化意见,因此建议在涉河建设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稳定其主体工程、消除与减轻措施等内容,即涉河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前或多规合一“会商”阶段取得涉河许可。

    (三)关于审查时限。《有关规定》明确了涉河许可的审批时限为14个工作日,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有关规定》将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由不超过40个工作日压缩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核发许可决定书。

    (四)关于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涉河建设项目如涉及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有关规定》明确建设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且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费用纳入总体工程投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有关规定》提出,在涉河审批过程中,水务部门应当践行“北京服务”理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开展政策信息精准推送和个性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及时响应和解决市场主体诉求,不断提高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综合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