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3-11-06 15:50:00    来源: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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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市水务局起草编制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第21次北京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3年11月3日印发实施。

    一、工作背景

    2018年1月10日,我局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试行。通过5年多的试行,较好地实现了既定目标,对推进我市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国家和我市陆续出台了信用信息管理的新政策,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暂行办法》亟需修订。如《暂行办法》设置的三等五级的信用评级,不符合我市2020年要求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四等九级的标准;《暂行办法》中“严重失信行为”的标准应该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清单执行。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

    1.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2.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失信行为认定、实施惩戒、联合惩戒等作出新的规定,并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

    (二)部委有关要求

    1.2019年1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行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不良行为量化计分,建立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2.2023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58号令),对信用信息修复的含义、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

    (三)北京市有关要求

    1.2020年10月,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要求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监管实际,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行业监管信息等,自主建立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不断优化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应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四等九级,划分为A、A-、B+、B、B-、C+、C、C-、D四等九级。

    2.2021年4月,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提到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监管对象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业务实际情况确定信用评价方法。

    三、制定过程

    2022年6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2023年5月完成初稿;6月26日至7月25日在局外网对社会征求意见;6月底发函至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水务局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7月12日组织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7月24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8月底完成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进行合法性审查;10月通过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一条,分别为总则、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认定、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共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8类市场主体。相比《暂行办法》,《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调整信用等级

    按照北京市最新要求,将之前评价的AAA、AA、A、BBB、CCC三等五级调整为A、A-、B+、B、B-、C+、C、C-、D四等九级。

    (二)调整评价指标

    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市场主体资质等级、项目业绩、经营年限等作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履行约定的监管情况作为行业评价指标。

    (三)调整失信惩戒措施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不再另行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北京市补充清单的惩戒措施为准。

    (四)关于不良行为扣分和信用修复

    由评价机构在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北京)平台网站公示和终止公示为准,实时调整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