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5700
1.检查单: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
2.检查模块:水工程保护
3.检查项:河湖-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检查内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1.1 依据条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四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5.2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
5.2.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
标准规范条款:
3.3防洪建设项目:为控制或抵御洪水以减免洪水灾害损失而建设的各种工程项目。
5.3.1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 206-2014)
标准规范条款:
2.0.1防洪工程:单项防洪工程(堤防工程、分洪、蓄洪、滞洪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或一个流域(含区域)由各类防洪工程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