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18500
1.检查单:水务007-水工程保护检查单
2.检查模块:防汛抗旱
3.检查项:防汛抗旱-4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4.检查内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1.1 依据条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5.2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2.1 依据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营管护,确保正常运行。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企业、事业单位自备的防汛抗洪物资,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在紧急情况下,储备的防汛抗洪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