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12-排水与污水(再生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检查单;水务009-排水检查单(街乡)
2.检查模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3.检查项:运维单位-1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逾期不改正
4.检查内容: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逾期不改正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2)依据条款:
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
《北京市检查井盖结构、安全技术规范》(DB11/T·147-2015)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城镇排水设施气体的检测方法》(CJT 307-2009)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159-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以上文件强制性条文部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