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31检查标准

日期:2021-12-16 12:47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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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单:水务024-3-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6.5 施工安全监理

 6.5.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按6.3.5条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3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3.3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患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