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4检查标准

日期:2021-12-16 10:21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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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单:水务023-1-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4-1-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5-5-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水务026-1-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管理机构、教育培训及人员履职)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4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水利工程建设)

4.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水利工程建设)。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8.3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3.1 施工单位对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职责和劳动纪律、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现场作业环境特点、不安全因素的识别和处理、事故防范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劳动纪律、安全作业与职业卫生要求、作业质量与安全标准、岗位之间衔接配合注意事项、危险点识别、事故防范和紧急避险方法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