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局本级 | 行政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约定缴纳给招标人的投标责任担保。 | 不超过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不超过80万元);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1/30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发布,2013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017/7/11发布)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订)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 |
2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局本级 | 行政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3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局本级 | 行政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4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财政部、北京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017/7/11发布)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订)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 |
5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中心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开工的,按2元/平方米或2元/立方米计征 2017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开工的,按1.4元/平方米或1.4元/立方米计征 2021年9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按0.3元/平方米或0.3元/立方米计征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京财农[2016]50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1号) | 原执收单位为北京市水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
6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 居民:1.36元/立方米; 非居民:3.00元/立方米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4〕140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 | 负责中心城区相关企业的地热、地矿井、自备井(2022年7月后)污水处理费收取 |
7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 | 负责中心城区相关企业的自备井(2022年6月以前)污水处理费收取 | |||||||
8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9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 |
10 | 北京水务局 | 北京水利水电学校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11 | 北京水务局 | 北京水利水电学校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12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文总站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13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文总站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14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约定缴纳给招标人的投标责任担保。 | 不超过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不超过80万元);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1/30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发布,2013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017/7/11发布)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订)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 |
15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16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17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河湖流域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18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河湖流域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19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0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21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2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函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合同履约 | 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3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函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履约保证金 |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4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函 | 涉企保证金 | 项目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5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6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约定缴纳给招标人的投标责任担保。 | 不超过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不超过80万元);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国家制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1/30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发布,2013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017/7/11发布)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订)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 |
27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28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应急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29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务应急中心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30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 |
31 | 北京市水务局 | 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担保产品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资金。 |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