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水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排〔2016〕142号)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资〔2022〕12号)
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京水务发〔2024〕266号)
将政务服务事项“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水务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