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07-16 18:07
字号:      

京水务发〔2026〕88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市水利中心、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水投集团、永定河流域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7部门《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285号)、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尽快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具体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务行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厘清管理边界

本市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在本市水务行业监管(管理)权限内,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的水利工程项目,如消隐改造、设备设施维修、河道水库局部清淤疏浚或修复等。

(二)需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公共供水管线和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类工程。

(三)需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公共排水管线和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类工程。

二、压实管理责任,健全制度措施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285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如实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落实登记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为高风险工程:

(一)涉及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或沟槽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涉水作业、动火作业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

(二)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施工作业区域周边情况复杂的。

以上水务行业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285号)的规定,通过“京通”及时登录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程销账,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四、从严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水务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285号)的规定开展监督管理、信用惩戒及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6年7月9日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