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5-11-0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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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

2025年11月4日

 

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水利工程(以下称涉河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隧)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

第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需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区水务局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在市属河道及左右岸分属不同区级行政区的区属河道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属于市水务局审批权限;在其它河道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属于各区水务局审批权限。

同时涉及市属区属河道、对流域防洪产生重大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推进由市水务局统一受理、相关区水务局联审的方式办理。

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的,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岸线管控要求及有关水利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得危害堤防及护岸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六条  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建设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费用纳入总体工程投资。承担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工程的参建单位应由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送达。对防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在审查环节启动专家评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向市、区水务局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5.防洪评价报告书(表);

6.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7.控制点位坐标。

第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空间及区域发展规划、水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条  市、区水务局应按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承诺审批时限为14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尽快办结,核发许可决定书,明确审查意见,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为3年。审查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予以许可:

1.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

2.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3.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第十一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送所涉及河道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称“河道管理单位”),施工安排应包含施工时间计划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需跨汛期施工的还应包含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

建设单位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后方可进场施工,管理协议一般包括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具体内容、临时占地、施工安全、后期管理、双方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许可决定书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如发现未按许可决定书要求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进行施工,或出现危害河道防洪安全、水环境安全、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区水务局。

第十三条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工程完工后,由市、区水务局委托河道管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一般应包含主体工程和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河道管理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涉河建设项目依法修建后,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河道管理单位予以配合。

因河道行洪(输水)或不可抗力导致涉河建设项目出现安全问题,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市、区水务局应当践行“北京服务”理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开展政策信息精准推送和个性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及时响应和解决市场主体诉求。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发布的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水务局审查权限的河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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