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节[2005]30号
关于加强小区中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小区建筑中水设施管理,发挥中水设施的节水效益,保证小区中水使用安全,推动城市污水资源化进程,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现对加强小区中水设施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中水设施建成后,经过调试运行,出水水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已失效)二、建筑中水设施日常操作管理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日常操作。
(已失效)三、建筑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正常运行的小区中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每日对出水的总余氯、、PH、浊度等水质指标进行化验,并做好水质、水量、设备运行情况等项记录。按照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GB/T18920-2002、GB/T18921-2002)中水水质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已失效)四、市水务局负责中水水质的检测,定期对中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需要责令改正的,水务部门将材料移转城管部门。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五、建筑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中水设施,室外中水管道和设施须有明显标识,防止施工单位误接、居民误用,或出现其他安全事故隐患。
六、严格建筑内部中水设施和管道管理。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时,须到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拆改中水管道和设施,禁止将中水管道和生活用水管道连接,不得将废弃物倒入中水收集管道。物业管理单位应巡视和检查装修现场,及时劝阻、制止拆改中水管道和设施等行为。发现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
(已失效)七、已建成的中水设施未使用的,市城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八、做好小区中水利用的宣传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要向居民告知中水用途、水质情况、安全使用防护常识及注意事项。小区居民要做好子女用水的安全教育工作,以及未成年人用水安全的监护工作。
小区中水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关系到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各有关方面务必切实负起责任,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各司其职,把好小区中水使用的每一道关,确保再生水使用工作万无一失。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