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水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19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其中:由街道乡镇独立行政执法职权4项,由市级、区级、街道乡镇共同行政执法职权18项。市级、区级行政执法权限划分,由市水务局予以明确;区级、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权限划分,由区政府予以明确。按照《决定》要求,现就下放的水行政执法职权市级、区级权限划分明确如下:
一、总体思路
市级、区级、街道乡镇共同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18项行政执法职权,原则上按照河湖管理范围或者围网、水工程设施管辖权限为界限划分市、区执法权限,明确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日常执法由属地负责,解决"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的问题,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水行政执法组织及运行体系。
二、行政执法职权权限
(一)市级执法权限
1.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官厅水库库区479米高程以下(北京段)、怀柔水库库区围网范围内,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和其他人工水道工程设施、闸、坝管理范围内不宜下放属地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实行市级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河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闸、坝、水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宜下放属地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或者有关活动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下放至区级监管的除外)。
(二)区级执法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含上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下放至区级并负责行使。
三、关于行政执法权限划分目录的说明
市级、区级、街道乡镇共有的水行政执法职权权限划分目录,详见附件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独有水行政执法权限目录,详见附件2。
四、行政执法权限其他事宜
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区人民政府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区水务局管辖。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