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4-09-1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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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计[2014]119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审改办、市规划委《关于改进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4号),加强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明确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要求、技术标准和审查程序,明确土地储备和公开交易项目的水务供地条件,提出如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论证报告编制

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在入市交易前,应编制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并报市水务局审查。市水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成果,明确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的水务供地条件,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

(-)项目地块所在区域或街区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经市水务局审查批复的,市水务局直接从规划水资源论证成果中提取项目地块的水务供地条件,无需再行开展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工作。

(二)项目地块所在区域或街区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且总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公顷的中心城地块(含一个地块或捆绑实施的多个地块,下同)或大于等于100公顷的中心城以外地块,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须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要点(版本1试行)》编写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对于总用地面积小于 50 公顷的中心城地块或总用地面积小于100公顷的中心城以外地块,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要点(版本2试行)》编写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

(三)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须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或城市规划甲级资质。

(四)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收费标准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的费用收取标准执行。待正式收费意见制定完成后,再按照新办法执行。

二、审查程序

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在推进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项目地块水务综合规划研究,与相关水务专项规划进行对接,按要求编制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查。

(一)市水务局在市国土局、市规划委牵头召开的“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上,视地块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水资源论证完成情况,明确是否需要开展地块涉水事项论证,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二)土储实施主体根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开展地块涉水事项论证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在土地公开交易前正式报市水务局审查。

(三)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上报的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重点为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论证深度是否满足要求。初审未通过的退回进行修改完善,初审通过的进入下一步审查流程。

(四)市水务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对地块涉水事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确定各项涉水规划指标和要求,作为市水务局最终确定地块水务供地条件的重要依据,

(五)市水务局最终确定项目地块水务指标和要求后,向报审单位回复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审查意见。同时形成项目地块水务供地条件提交“土地公开交易规划工作协调会”,协调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确认意见,由市规划委纳入项目综合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

三、审查意见效力

市水务局通过的项目地块涉水事项论证审查意见(即项目地块供地条件)将作为项目地块公开交易成交后,地块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的相关水务指标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查意见中确定的指标,并符合审查意见中的其他水务要求。

附件:1.《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要点(版本1试行)》

        2.《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要点(版本2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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