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通知

2023-04-0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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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水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节水条例》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23 年 3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将已建成的再生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 用设施等节水设施情况报水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报市委编办和市政务服务局批准,新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使层级为区级独有,同时取消“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安装节水器具。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项目产权单 位应当将已建成的节水设施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区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产权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见附件),原件,纸质或者电子版 1 份;

(二)建设项目产权单位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盖章的复印件1份,现场核验。

三、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在网上申请,也可到区政务大厅现场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有管理权限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出具《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登记表》,并将《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和《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登记表》抄送区节水管理部门和水务综合执法部门;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各区水务部门要结合《北京市节水条例》宣贯工作,大力宣传“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不断增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知晓度。

六、各区水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会同本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指导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

七、各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事后监管,对照《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的内容开展节水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当月办理量的50%。三个月内对办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对与备案表填报内容不符、不符合节水要求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

北京市水务局

2023年4月7日

(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010-6855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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