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精神(详见附件1),结合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改革实际,保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自2023年3月1日起,市水务局不再办理此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二、在相关改革措施到位前,编报形式和等级暂仍按北京市水务局印发的《优化调整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京水务批〔2022〕6号)执行(详见附件2)。
三、有关项目区域风险等级划分暂仍按《北京市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京水务保〔2022〕4号)中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分级表执行(详见附件3)。
四、其他事项应严格落实《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精神。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53号令和水利部通知要求落实到位,依法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
2.优化调整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京水务批〔2022〕6号附件)
3.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分级表(京水务保〔2022〕4号附表)
北京市水务局
2023年3月1日
(联系人:胡鹤;联系电话:010-68556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