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04-2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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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水务局,市属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市自来水集团、北京京燕水务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工程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市水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4月21日

(联系人:王振宇;联系电话:010-68556646)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工程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厂、乡镇集中供水厂、村庄供水站的水源保护及水源工程运行管理。

自建生活用水供水设施的水源保护及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目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水源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运行管理规范。

第四条【水源分类分级】本市饮用水水源按水体类型分为地表水水源、地下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又分为湖库型水源和河流型水源。

本市饮用水水源按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分为市级水源、区级水源、乡镇级水源和村级水源。

市级水源指为中心城区公共供水厂或跨行政区公共供水厂提供原水的水源。

区级水源主要指为各区新城公共供水厂提供原水的水源。

乡镇级水源主要指为乡镇集中供水厂提供原水的水源。

村级水源指主要为村庄供水站提供原水的水源。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饮用水水源配置调度、取水管理、水质监督,组织指导本市饮用水水源工程运行管理。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配置调度、取水管理、水质监督,组织指导区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工程运行管理。

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饮用水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具体工作,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人,做好规范化建设、巡查管护、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水量计量、水质监测和台账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建设标准,做好水源设施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水源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

第八条【实时监控】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等重点风险区域实行实时监控。

第九条【巡查保护】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水源工程巡查制度。

地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每日对取水口周边进行巡查,河流型水源巡查范围至少应是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湖库型水源巡查范围至少应是取水口周边1000m范围,并定期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巡查。在巡查中发现破坏水源设施、占用水域、污染水质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于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污染风险和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并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每日对水源井周边进行巡查,巡查范围是水源井、井房、井院,应保持水源井房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水质污染。巡查中如发现井房、井院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设备间堆放与供水无关的杂物等现象,应及时整改;水源井周边发现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并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水量计量】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取水口、出水口(分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量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地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水位、流量、蓄水量等水文要素的监测。有条件的地下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宜每月两次测定水源井动、静水位。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发现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

市级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区级饮用水水源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不少于每年两次,村级饮用水水源不少于每年一次。

地表水水源监测指标应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特定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查性检测。

地下水水源监测指标应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指标,其中非常规指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查性监测。

第十二条【配置调度】水资源配置调度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的供水需求。每年年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本市水资源配置和调度计划。各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水资源配置和调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工作。

第十三条【取水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权限,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行为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取水活动应按照水资源配置和调度计划、取水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与供水厂(站)运行管理单位签订水利工程供水协议,明确供水量、水质、取水计量、水价以及双方职责等内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还应按照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取水活动。

第十四条【水源台账】饮用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工程日常管理台账。台账中应明确记录水源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发现、处理、整改、报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的组织饮用水水源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不规范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追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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