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1日北京市水务局京水务安〔2019〕24号文件印发,根据2021年7月 9日《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和《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京水务安〔2011〕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在本市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北京市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二章 考核、延期及变更
第七条 北京市水务局每年一月在北京市水务局网站上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北京市水务局出示和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出示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二)提交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三)提交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2)。
(四)提交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能力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知识考试由北京市水务局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分数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北京市水务局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北京市水务局组织的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附表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附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姓名及资质复印件(或经历简介)、培训照片(或视频)、培训评价表等资料),且学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五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北京市水务局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5);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或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北京市水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5);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北京市水务局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北京市水务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北京简称(京)+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十九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北京市水务局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水务局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培训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水务局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考核合格证书的,北京市水务局没收伪造、仿冒的证书,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水务局应及时向北京市水务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水务安[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