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排[2016]142号
各区水务局、财政局、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完善设施运营考核补贴机制,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