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的水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在未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的水域,活动人员或组织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以下市管河道水库水域禁止游泳、滑冰。
(一)密云水库库区(含内湖区、白河主坝下游调节池);
(二)京密引水渠渠首至颐和园段(含团城湖);
(三)南水北调干渠明渠段;
(四)怀柔水库库区;
(五)斋堂水库库区;
(六)大宁水库库区;
(七)三家店调节池;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域。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游泳、滑冰水域游泳、滑冰的,由水务、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