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北京市水务局京水务移〔2013〕1号文件印发,根据2021年7月9日《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移稽察[2012]6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以下简称后期扶持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原则。
第三条 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后期扶持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后期扶持稽察工作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订年度后期扶持稽察计划;
(三)组织开展后期扶持稽察工作,印发整改意见通知书;
(四)发布后期扶持稽察信息;
(五)负责督促后期扶持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
(六)负责稽察特派员、稽察专家的聘任与管理;
(七)对年度后期扶持稽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受市水务局委托,北京市水库移民事务中心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稽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后期扶持稽察实行常规稽察和专项稽察相结合的制度。常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专项稽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在职领导担任,并由市水务局委任。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所承担的后期扶持稽察工作;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稽察对象的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均由市水务局聘任,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项目管理、投资计划、社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过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六)身体健康
稽察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或项目管理、投资计划、社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过三年以上技术或管理工作;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稽察依据、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后期扶持稽察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二)《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三)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移稽察[2012]67号);
(四)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后期扶持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主要范围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扶持农转非移民政策实施情况;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主要稽察内容包括:区县后期扶持配套文件的制定情况;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情况;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与动态管理情况;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后期扶持资金的兑现情况;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等。
第十一条 扶持农转非移民政策主要稽察内容包括:区县扶持农转非移民政策配套文件制定情况;农转非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与动态管理情况;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培训补贴资金的兑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情况;项目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情况;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特别是限额以上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效果;移民及相关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专项稽察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市水务局制定年度后期扶持稽察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常规稽察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专项稽察可以采取事先不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稽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稽察通知;
(二)被稽察单位填写稽察基础材料表;
(三)稽察组分析稽察基础材料表,收集相关材料,研究制定稽察方案;
(四)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
(五)现场调查及抽样检查;
(六)综合分析评价,编写稽察报告初稿;
(七)与被稽察单位交换意见;
(八)修改完成稽察报告;
(九)审核并印发稽察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稽察方案主要包括工作任务、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稽察重点、确定样本、核查事项等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主要采取听取有关单位汇报、核实基础材料表的有关数据、现场查勘完成实物量的形象进度和质量、向移民群众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稽察工作组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稽察工作的概况;
(二)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稽察内容及评价;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专项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予以通报;
(三)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有关单位的设计、施工、监理、监督评估、咨询等资质。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被稽察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并查阅被稽察项目的有关部门、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进入与稽察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应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和干涉被稽察单位的任何具体工作。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稽察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擅自透露稽察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反映。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后期扶持工作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瞒、伪报。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稽察的单位或项目任(兼)职;
(二)曾参与被稽察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在被稽察单位工作过;
(三)与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责任人有直系或旁系亲属关系;
(四)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组工作人员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稽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