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汛期城市河湖控制水位的补充规定

2012-06-2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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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汛办〔2012〕97号

关于汛期城市河湖控制水位的补充规定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汛期城市排水安全,市防汛办组织市水务局相关处室、市排水集团、城市河湖管理处、东水西调管理处和凉水河管理处,专题研究城市河湖控制水位与泵站退水口高程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

一、汛期要把防洪排水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排洪畅通。

二、河湖管理部门与排水集团要切实履行防汛职责,在人员、预案、信息、措施等方面做好对接联动,确保雨天迅速行动,及时处置。

三、河湖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洪水调度,保证河道及道路排水畅通。雨前,要根据天气预报情况,按照雨洪调度预案,提前调度,降低河道水位;雨中,要按照“北京市城区河道洪水调度与道路排水抢险联动工作机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作,确保积水快速有效排除;雨后,及时拦蓄雨洪。

四、严格执行城市河湖汛期控制运用计划,除昆玉河、通惠河等部分河段因承担供水任务需维持一定水位外,其他河道主汛期保持低水位运行。当市防汛办发布汛情蓝色预警时,河道水位降低至运行水位0.2米以下或更低,当市防汛办发布汛情黄色预警时,河道水位降低至运行水位0.5米以下或更低。

五、当遇有重大降雨预报或重大汛情时,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城市河湖提前泄空河道,保证排洪畅通。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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