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因擅自下河捉鱼不幸溺水引发的纠纷案例。当事人王某在公园游玩时下水捉鱼,不幸溺亡,王某父母将相关河流管理单位和公园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两单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父母诉称,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园内的水流中溺水身亡,被告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边加装护栏,也未尽提醒义务,河边没有巡逻看护人员,导致王某溺水无人施救,最终身亡。而且河道中水草过多,造成王某自救困难。
河流管理单位辩称,事发水域确归该单位管理,但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公园管理单位辩称,该单位只对河边绿化进行管理,王某的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两单位均在公园内及水域附近设立了多块警示牌,如“水深危险,禁止戏水”等,用来提示游客不要下河游泳、戏水。此外,被告两单位在陡坡处设立了围栏,并派专人巡视,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水域是开放性水域,并无证据显示事发水域必须设置护栏。另外,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夜间进入河流内戏水的危险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自然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