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频发滑野冰落水的意外事件,有人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探访一些野冰场发现,不少市民不管河湖周边“禁止滑冰”的警示、围栏,甚至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任性上冰。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付雪表示,在河湖区域的管理者尽到设置警示标识、围栏以及人员劝阻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任性滑野冰出意外,个人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在一些野冰场发现,“禁止滑冰”的警示标语随处可见,其中既有常年设置的金属警示牌,也有新近张贴的警示横幅,还有的设置了围栏、隔离带等。即便如此,仍无法阻挡一些人滑野冰的热情。
付雪法官说,河湖区域的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设置警示标识、围栏,以及组织人员劝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冰面危险应有充分认知,其不顾管理者设置的安全警示,冒险进入危险的冰面,存在对自身安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河湖区域的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河湖区域的管理者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付雪法官补充道。
记者在一些意外事发地发现,有不少小商小贩租赁冰车、冰鞋的摊位,这些滑冰器具也吸引了不少人上冰玩耍。记者询问此前的意外事件时,他们对此绝口不提或避而不答。
“如果受害者遭受损失与滑冰器具无关,则商贩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者由于滑冰器具的原因遭受了损失,则商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付雪法官说,不管是否与滑冰器具有关,这些商贩多数都是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此销售滑冰器具,应属非法经营,可由相关部门查处。
此外,冰窟窿成为野冰场潜在的隐患,其中不少是野钓人员凿冰造成的,有的甚至不加围挡就离开。“一般情况下,河湖区域的管理者均会设置类似‘禁止垂钓’的警示标识,垂钓者依然凿冰垂钓,加重了冰面的危险性,但其不具备侵权故意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由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禁止垂钓的河湖区域垂钓,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行为依法处置。”付雪法官表示。
“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滑野冰危险性较高,大家应当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要冒险上冰游玩,以免发生意外。”付雪法官建议,市民滑冰可以前往正规滑冰场游玩,在冰场设施及安全措施上会更有保障。
另外,付雪法官还建议河湖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加大对冰面日常巡查管理力度,发现滑野冰现象及时制止清劝,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严查出租冰车、冰鞋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在禁止垂钓的河湖区域进行冰上垂钓的行为依法处置,维护河湖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