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朝阳区紫玉东路1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该取水井的取水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取水8859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虽然当事人按照要求积极整改,但由于取水量大于200立方米,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从执法办案实践来看,“降低生产成本”是产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重要原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可以绕过国家的监管制度,不用缴纳水资源费,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大利益。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不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严格落实水法规,加强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是执法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一方面可以形成有效震慑,一方面起到“以点带面”的普法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