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北京某中心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经批准于当日立案。
2022年7月6日取样的排水水质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西北侧排水口的污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测定值为1110mg/L、氨氮测定值为53.9mg/L、动植物油测定值为65.5mg/L,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东南侧排水口的污水水质悬浮物测定值为664mg/L、化学需氧量(CODcr)测定值为1770mg/L、氨氮测定值为54.7mg/L、动植物油测定值为95.8mg/L,不符合DB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3限值规定的悬浮物标准限值4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标准限值500mg/L、氨氮45mg/L、动植物油标准限值50mg/L的标准,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
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并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鉴于当事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于2021年被行政处罚,属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交纳了罚款。此案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四项条件: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依照要求办理了许可证,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排放污水,还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确保排放水质达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由此可见,排水户还应加强水质日常监测,定期维护污水预处理设施。在现实中,一些排水户常常因为疏于管理或出于经济原因考虑,忽视了监测和维护工作,导致污水排放超标。
执法人员开展排水检查的目的之一,是监督指导排水户按要求排放污水,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排水户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不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水务执法人员的排水专项检查,还需要各行业排水户依法积极配合,从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角度,也要做好设施的检查维护,履行好排水户的责任,共同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营造首都良好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