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3月21日,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消防设施取水。经勘验,当事人通过一根15米的消防水带从消防设施取水,接入的消防水带口径50毫米。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022年6月16日,北京市水务局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月22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缴纳了罚款30000元,此案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从消防设施取水的案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及时缴纳了罚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法律知识和节水知识宣讲,让当事人认识到节水的重要作用,消防设施中的水不得擅自取用,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本案的查处,形成了有效震慑。擅自从消防设施取水不仅会造成水资源的浪费,还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设施的水要全面、准确的认识,切不可有“消防设施的水存着也是存着,稍微用点无所谓”的想法。
社会实践中,比较容易出现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中非法用水的现象。
产生此类违法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从执法办案实践来看,“图方便”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违法行为人只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完成,使用简单的机械工具就可以打开阀门,通过一根皮管就可以与消防设施连接取水,低廉的成本、便捷的操作驱动当事人去实施违法行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个人,罚款幅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北京市节水条例》将罚款幅度整体进行了提高,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额整体提高十倍。
维护公共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水资源浪费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在此建议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认真学习《北京市节水条例》及相关规定,掌握节水的最新要求;提高公益意识,公共用水设施具有公益属性,不得用于谋取个人私利;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事,且不可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受到处罚,产生更大的“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