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3年3月1日,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某底商提供洗车服务未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工作,当场改正违法行为,使用了循环用水设施,行政执法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北京市水务局依据《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3月1日对其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此案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北京属于资源型极度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意义重大。为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节水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洗车行业发展迅猛,洗车企业几乎遍布城区各个角落。但是部分洗车企业节水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节水措施和设备,水资源浪费现象非常严重。本案是《北京市节水条例》实施第一天,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昌平分队处罚的第一起适用新《节水条例》的节水类行政处罚违法案件。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已建成的循环用水设不能作为摆设、少用甚至是弃用。按照《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对于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给予行政处罚。
用水户在提供洗车服务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能够有效避免水资源浪费。循环用水处理设施是对洗车后的污水进行回收、过滤等处理后,转变为再生水再次用于洗车,具有实现节约用水、降低运营成本等特点。由此可见,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对于节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
对于提供洗车服务时,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行为,按照《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关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针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在洗车服务过程中没有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行为,现场打开循环用水设施就可以正常使用。鉴于当事人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使用了循环用水设施,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是当事人能够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就要求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要在洗车服务过程中,增强节水意识,落实节水责任,掌握节水方法。水务部门履行好节水监督检查职责,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理念和方法,加强对特殊用水行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