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案

日期:2022-03-17 17:07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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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处理过程】

2019年7月3日,水务执法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某公司在昌平区南沙河京张高铁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了大堆渣土。

水务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经查某公司在昌平区南沙河京张高铁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立案后,水务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事先告知书》。

经复查,当事人已经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将现场恢复原状。

现场倾倒垃圾照片1

现场倾倒垃圾照片2

清理之后的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主体明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按照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的难点是确定违法主体,水务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蹲守、多方询问、利用执法记录仪及时固定证据等多种手段,最后确定了违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