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处理过程】
某公司自2010年开始,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机井进行取水,用于温泉洗浴;机井共有1眼,位置位于院内西北,该单位取水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立案后,水务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经2020年3月17日复查,当事人停止了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行为,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在办理当中。2020年3月18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水监听告字[2020]第5号),当事人表示要求听证。2020年4月23日举行了听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复查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本案是一起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典型案件。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二、认真贯彻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公正执法。
当事人的取水行为始于2010年,违法行为持续至今,按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