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处理过程】
2020年4月28日,水务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自来水,但是未能在现场提供已取得用水指标的证明材料。水务执法人员完成检查后,该公司行政负责人黄某签署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2020年4月28日,丰台区水务局决定立案,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经向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黄某调查确认,该公司经营用水未取得用水指标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丰台区水务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0年5月15日前补办用水指标。2020年5月15日, 丰台区水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该单位已补办用水指标。2020年5月21日,丰台区水务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至2020年5月28日,该案调查终结。该公司在未取得用水指标的情况下擅自用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5月28日,经集体讨论,丰台区水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2020年6月3日,水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书,当事人拒绝签字,水务执法人员在两名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留置送达。最后,当事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罚款,并办理了用水指标。
【案件评析】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
水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之后,能够及时立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形式均符合法定要求,足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用水未取得用水指标情况属实。此外,水务执法人员积极沟通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复查记录等固定证据,保证了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
2、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在办案中,水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迅速识别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而不是单处罚款、以罚代管。当事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经集体讨论,丰台区水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3、案件启示
北京市属于资源型缺水城市,用水指标政策是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针对当事人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水务执法人员应该提高主动性,果断出击。在案件办理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时兼顾惩罚、教育,不但让违法者受到处罚,更要培养当事人树立起合法用水、节约用水的意识,保障首都的“源头活水”持续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