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处理过程】
2020年7月29日,水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洗车服务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该行为始于2019年5月。当事人经营一家汽车装饰店,其中洗车房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该行为对水资源造成了浪费。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 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日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经2020年8月14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建设了循环用水设施,并投入使用。 2020年9月21日,水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事后,当事人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随着《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规的颁布,我市取水与用水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当事人违规用水,特别是一些提供洗车服务的经营单位,在使用自来水洗车的过程中,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造成对水资源的浪费。
本案中,当事人是一家汽车清洗服务中心,其已取得洗车运营的相关资质。但是,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未设置循环用水设施,分队在查处此案的过程中,注重违法证据的收集,及时告知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要求进行复查。
第一,加强对现场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未设置循环用水设施的现场作为节约用水累案件的重要证据场所,应当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行现场。
第二,查找违法当事人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首先要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然后进行案件事实的询问。询问中,特别要注意违法行为的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此类行为是否经过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是批准,从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责任认定。
第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监察员要进一步对当事人在整改期间的行为进行监察,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按照复查的要求,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入如实地记载复查情况,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