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具体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事项的受理条件新增“(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请相关单位在申报时按要求写明公示网址及公示起止日期。事项调整于10月19日正式执行,过渡期1个月。
提交材料依据补充完善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