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供水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8号)同步废止。按照《供水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北京市水务局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及“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调整为《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自2026年6月1日起,取消“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事项。依据《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工程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改装、拆除、迁移和采取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的15日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