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5-08 14:52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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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引导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创优争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水利部制定了《中国水利水电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6年4月8日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认真做好中国水利水电工程优质(大禹)奖(以下简称大禹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禹奖是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由水利部主办。大禹奖是中国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最高奖,由优质水利工程奖、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以下简称勘测设计奖)、优秀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奖(以下简称数字孪生奖)3个奖项组成。

第三条  大禹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届,每届获奖工程不超过120个。评选工作按照通知、申报、推荐、初审、现场复核、评审公示、表彰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大禹奖评选坚持科学严谨、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水利部成立大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大禹奖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委员若干名,由行业知名专家、水利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委员总数为单数。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优质水利工程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勘测设计奖专业评审委员会、数字孪生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组织3个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奖项评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大禹奖的评选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具体类型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

申报工程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运行1年以上(含竣工验收前试运行期)。原则上一个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水利工程或者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水电工程为一项申报工程。

第八条  申报大禹奖各奖项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水利工程奖。组织管理规范、设计成果优秀、施工工艺先进、建设质量优良、运行安全规范、数智化水平高、效益发挥显著;

(二)勘测设计奖。组织管理规范,方案科学合理,思路创新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显著,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数字孪生奖。组织管理规范,技术路线先进,感知系统全面,模型系统“高保真”,感知系统与模型系统耦合贯通、实时交互、同步运行,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功能完善,网络安全可靠,应用实效显著。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在工程建设、运行期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在工程建设、运行期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三)涉密工程。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评大禹奖:

(一)三个评选周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三个评选周期内承担的其他勘测设计、施工任务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三个评选周期内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大禹奖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其他主要参建单位。申报单位自愿参加大禹奖评选,一项工程可同时申报优质水利工程奖、勘测设计奖、数字孪生奖。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准备大禹奖申报表等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直属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等推荐单位。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工程报送至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直属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投资、建设、运行管理的工程可报送至相应水利部直属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也可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工程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择优推荐至评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初审和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初审工作,主要审查申报工程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条件符合性、建设程序合规性等内容,形成初审建议通过名单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将初审建议通过名单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照《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征求意见和公示,并将结果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复核组对初审通过工程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六条  专家复核组通过听取相关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勘工程现场等方式开展复核工作,按照评审要点对工程作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形成复核意见。评审要点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现场复核成果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审议工程名单。

第六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评委会听取评委会办公室关于评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查阅申报材料、开展质询评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获奖工程。

第二十条  获奖工程按照得票率排名先后,且获得到会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记名投票同意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水利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评委会办公室报水利部审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事项受理工作。

第七章  表彰决定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发布表彰决定,对获奖工程的主要贡献单位授予大禹奖奖牌、荣誉证书,对主要贡献人授予荣誉证书。水利部将奖牌设计方案和样牌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表彰范围及条件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获奖工程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获奖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大禹奖评选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节俭办事,杜绝铺张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现场复核工作,不得以弄虚作假、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大禹奖。对违反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获奖资格和下一届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推荐工作,对审核推荐的工程负责。违反本办法规定,推荐不符合要求工程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届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及专业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系统梳理评选各环节廉政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对入选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评选工作的,由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大禹奖现场复核应当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专家复核组不准接受超规定、超标准的接待和服务,不准收受礼品、土特产、礼金等,不准干预申报单位的正常工作,除工作需要外不准进入名胜古迹或者风景区。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评选专家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纪律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严禁违规插手干预评选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专家,终身取消评选专家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评委会委员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人员,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水利部对获奖工程实行跟踪制度,如发现获奖工程存在因设计、施工导致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设计功能正常实现的质量问题,将撤销该工程相应奖项;如因运行管理不当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将撤销运行管理单位获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不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评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报工程类型及规模要求

2.评审要点

3.表彰范围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