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建〔2023〕17 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78号),北京市水务局自即日起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北京市考试并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之 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023年12月31日以前(含)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2023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及时向市水务局申请注销注册。
三、办理程序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在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和首都之窗均可进行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二层递交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6。北京市水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书。
四、专用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专用章为电子印章,专用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要求,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为电子证书。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可登录首都之窗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等信息,防止电子注册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的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
(四)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五、继续教育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内容包括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专业知识。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
3.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4.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5.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销注册申请表
6.线下办理提交材料相关要求
北京市水务局
2023年9月18日
(联系人:朱霞;联系电话:010-68556812;线下办理联系人 水务政务中心:魏恒文、薛桐;联系电话:010-89150259、010-8915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