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区控制性详规制定要同步开展水影响评价

日期:2021-02-07 17:1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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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市水务局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北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从即日起,北京城市副中心、“三城一区”等有条件的区域,以及各区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街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同步开展区域水影响评价。

  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评估评价方式,减少项目落地时间,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规范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工作,制定了区域水影响评价的试行实施细则。

  “其实本市在推进建设项目时,已经开展了水影响评价。”这位负责人介绍,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在用水、排水、水土保持等方面接受审查,审查不通过项目会被终止。水影响评价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一个位于河道周边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水影响评价审查,开挖的土石方随意倾倒,或者污水直排入河,水环境无法保障,两岸居民也可能要闻到河水的臭味儿了。

  区域水影响评价是按照水的取、供、用、排系统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对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水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明确区域内水要素指标的管控和服务保障要求,促进区域规划、建设与水要素相协调。

  实施细则提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以及各区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以新建区为主的街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区域水影响评价。

  各区政府、管委会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是开展区域水影响评价的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市水务局审查。

  完成区域水影响评价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区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直接准入、许可准入、备案制、告知承诺或容缺后补等形式,简化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未通过区域水影响评价审查的,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开展项目水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程序。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各项水要素指标的监测和水域空间的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水影响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