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
二、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关于多人口家庭用水问题。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四、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要求,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便民浴池、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统一执行每立方米6元,并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六、供水企业在水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七、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巡查和监测,严厉打击涉及居民用水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八、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21-176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76立方米以上。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供水类型 | 阶梯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水价 | 其中 | ||
水费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
自来水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5 | 2.07 | 1.57 | 1.36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 | 4.07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 | 6.07 | |||
自备井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5 | 1.03 | 2.61 | 1.36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 | 3.03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 | 5.03 |
注: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阶梯水价相应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用水。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