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2-05-08 11: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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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水务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6日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涉水事务社会监督,提高水务综合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北京市水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嫌违反相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事项详见有奖举报事项目录),经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在立案查处并结案后,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第2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21条)

2.关于办理部门

《办法》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举报奖励政策和标准,监督、指导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涉及符合举报奖励政策的案件申报、奖金给付的具体工作。”(第3条)

3.关于举报奖励条件

《办法》规定: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嫌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举报的事项在本办法所列有奖举报事项目录范围内;(三)举报人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部门掌握;(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水务系统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的职务行为;(三)执法、工勤、协管等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四)举报人未以真实姓名进行的举报;(五)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六)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四)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举报同一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4.关于举报奖励标准

《办法》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协助办案情况、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设置了200元、1000元等不同档次。

举报线索对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重大贡献的,经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申请,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奖励金额由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总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但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00元。

《办法》在举报奖励程序、监督管理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