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0-07-24 09:54:00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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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7月15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7年9月国务院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019年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生产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做出了要求,规定“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按此要求,我市水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以及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需执行以上规定。

为落实水利部要求,市水务局决定建立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用于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5条,包括专家库专业构成、入选专家库条件、申报方式、专家资格审查及管理、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退出机制等。主要条款有:

(一)专家库由市水务局设立和管理。受市水务局委托,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市水保总站”)承担专家资格审查、培训等日常管理以及专家库的维护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犯罪或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

3.熟悉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内业和外业等验收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但是在职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除外。

(三)专家资格审查及管理

1.市水保总站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信息提交市水务局审查;

2.经市水务局审查后择优确定专家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库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3.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对不再符合入选条件、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或不能继续参与验收工作的专家,移出专家库。

(四)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接受建设单位的邀请,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提出验收意见,专家对所签署的验收结论终身负责;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验收项目,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验收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宜公开的情况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专家或其所在单位与验收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负责水土保持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回避本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6.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及时更新水土保持业务知识;

7.专家工作变动或身份改变,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书面告知市水务局;

8.专家有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相关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1.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担任专家时,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客观、不公正履行验收职责的;

2.泄露在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3.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4.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验收工作的;

5.与建设单位或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提出的验收意见明显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水务局组织的专家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