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日期:2020-06-16 14:20:00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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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0年6月4日北京市水务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出台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制定了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3.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对多部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施行已逾20年,其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标准和水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北京市水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经专项请示,水利部同意授权北京市可按照《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 本轮机构改革后,水务部门职能职责有所调整,现行《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水务法〔2016〕57号)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要。

  5.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其中涉及水务部门19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同时要求市级行业部门配合区政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因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水务行业特点,对《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显得十分迫切。

  二、修订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主体

  《基准》规定"市级水行政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水务局。"根据本轮机构改革后实际,《基准》规定市级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为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等20个北京市水务局派出机构。(第三条)

  区水行政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东城区水务局等16个区水务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但是,东城区、西城区、密云区水库移民业务的行政执法主体,分别为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责任主体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2.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移民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五条)

  3.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的原则

  (1)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2)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第七条)

  (3)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正常情况下改正违法行为所需时间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4)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5)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一条)

  (7)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掌握: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十二条)

  4.规范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列入《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的,按照《基准表》执行。(第十三条)

  (2)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且《基准表》未作规定的,在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研究确定。 

  罚款的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