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2022-08-0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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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法〔2022〕13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

《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水务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50平方米以内的;

三、违反《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

四、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取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五、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六、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日均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且水质检测合格;

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日均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九、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在工商登记变更后未在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