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7-1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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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法〔2021〕15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7月6日北京市水务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1年7月12日  


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管理,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决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从其规定。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

  第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在二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五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

  (四)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第六条 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水行政处罚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水行政处罚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水行政处罚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将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四联单、送达回证提前用印盖章供水行政执法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文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水行政处罚机关统一印制。受水行政处罚机关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到水行政处罚机关领取并提前用印盖章。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当场交当事人,一份用于执法案件归档留存,一份交水行政处罚机关留存作为办理下一次提前用印盖章的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文书的证明使用。

  《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受水行政处罚机关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到水行政处罚机关领取《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四联单并办理提前用印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由于水行政执法人员填写错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回水行政执法机构归档备查,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健全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提前用印盖章的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等法律文书管理。

  第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案卷管理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卷内文书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二)送达回证;

  (三)《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

  (四)需要归档备查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

  (五)结案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6月8日印发的《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6〕45号)和2017年9月21日印发的《单位违法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7〕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