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做好水资源税征收 工作的通知

2018-12-18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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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资〔2018〕115号

  各区水务局、税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各有关取水单位:

  为规范我市取水许可管理,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第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开展取用水户清查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和各级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取水权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取水许可相关工作。

  (一)取水许可延续情形

  取水许可证已经期满仍需取水、但尚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取水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动服务,及时通知取水权人,告知取水许可延续办理事宜,按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取水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资〔2017〕84号)的要求,进行审查和审批。

  此项工作最迟于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水许可证期满前,取水权人未提出取水许可延续的,原审批机关应对其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并依法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在原取水许可证获得延续批准前,纳税人无法提供取水许可证原件的,可凭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受理通知单(或者相关证明)和原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向税务部门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纳税。为方便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纳税,获得延续的取水许可证号原则上要与原证号保持一致。

  (二)取水许可(疏干排水临时取用水编号)补办情形

  为保障水资源费、税顺利衔接,根据用水管理现状,按照“市管户市批、区管户区批”的原则,取水户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证补办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近3年实际取退水情况、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状况以及产业政策符合性说明等材料。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到各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补办获批前,纳税人应持临时取用水编号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纳税,逾期未提出补办申请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地铁疏干排水的,疏干排水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临时用(排)水指标和临时取用水编号。其他项目需要疏干排水的,疏干排水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排)水指标和临时取用水编号。纳税人应持临时用(排)水指标和临时取用水编号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纳税。

  (三)不予批准取水许可情形

  对于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并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案件移交。

  (四)取水许可注销情形

  1.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期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取水权人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证期满、取水权人不再取水且希望保留取水工程或设施的,不需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应按管理权限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或者市属各水管单位进行书面报备,由原审批机关对其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取水许可证尚未期满、取水权人不再取水且希望保留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权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或者市属各水管单位进行书面报备,期满后由原审批机关对其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取水许可证报备和注销情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加强对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3.取水权人已不再取水、并不再保留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或者市属各水管单位提出销户申请,并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或者市属各水管单位监督下,按照规范要求对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封存或者填埋。原审批机关对其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应当按季度将用水户销户和取水工程(设施)处置、取水许证注销情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取水许可证已经被注销、仍需利用原取水设施取水的,在取水前取水户应当依法向原注销机关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对于不涉及新改扩建项目,并经核查属实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简化取水许可证办理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获批前,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户核发临时取用水编号。取水户凭临时取用水编号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纳税。

  5.取水许可证已经被注销且不再取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注销后,可不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认定,可以保留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具体政策另行规定。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取水许可市区审批和监管权限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现有的取水许可证仍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其延续、变更、注销等事宜。其它取水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取用地热水、基岩水的;

  2.在中心城地区,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

  3.在中心城地区以外,利用新建、已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申报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新增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

  4.利用新建其他水源井取水且年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园林绿化灌溉用水除外)的;

  5.利用新建、已建取水设施从市管河道、水库取地表水的;

  6.利用南水北调市内配套管线取水的。

  (二)其他取水许可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除遵守上述规定权限外,还享有《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权限。

  (三)本次取水许可证集中补办权限按照本通知取水许可补办情形执行。

  (四)取水许可证已被注销仍需取水的,取水许可证办理权限按照本通知取水许可证注销情形第4项规定执行。

  (五)市级审批的取水许可证可委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或者市属各水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取用水户档案和登记管理工作

  (一)加强档案管理。取水许可档案管理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资源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户、一证、一档”的原则,实行分户建档,逐步规范和完善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取水许可档案要完整收集和保存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延续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意见、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材料。

  (二)做好取水许可登记管理。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是取水许可管理重要工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许可证信息全部纳入取水许可登记系统进行管理,并应当通过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取水许可证,切实加强日常维护工作,做到对取水户信息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实行机井台账管理制度。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机井排查登记工作成果,建立机井管理信息台账,对辖区内机井进行定期巡查,并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台账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每半年将台账信息更新情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全面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

  (一)水务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联动。各级水务、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将有关取用水信息及时移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根据取水许可证新增、注销、延续和补办等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税源登记信息,做好水资源税征管工作,与水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二)严格落实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是取水许可管理的延伸,对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的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年度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年许可水量。各级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应按时将辖区内年度取用水计划分解下达至取水权人,并做好水量核定和日常跟踪监管,定期将用水计划信息传递给各级税务部门。各取水权人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用水。对超计划取用水的,税务部门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三)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工作。取用水计量设施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取水权人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取水权人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和计量准确。对于已实现取用水在线计量监控且具备条件的, 2018年底前全部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系统;对于因技术原因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加强与取用水户的沟通,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待具备条件后即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系统。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市属各水管单位要指导各取水权人,根据不同取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与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做好水量核定、依法征收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7日                     

  (联系人:张少焱;联系电话:6855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