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27 11:13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对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按下列规定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15至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30至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60至90日。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对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分别按下列时限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暂停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暂停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1年,并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监理企业12个月内,第三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1年,并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第七条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分值由监管系统进行累加。

第十条 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实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系统,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总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

(二)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30天,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三)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依法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京诚信证明。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5分以上(含5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五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由市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负责人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3.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由市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8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停止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投标资格六个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停止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投标资格,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第十七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按要求通过执法工作系统进行填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外埠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183号)》即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