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93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供水设施
3.检查项:供水设施-11 对将再生水、供暖等非饮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连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将再生水、供暖等非饮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连接的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禁止将再生水、供暖等非饮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连接;禁止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混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再生水、供暖等非饮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连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