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施-9检查标准

日期:2023-08-03 11:23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字号:        

职权编号:C23577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供水设施

3.检查项:供水设施-9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施工影响公共供水管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施工影响公共供水管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