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89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供水设施
3.检查项:供水设施-8 对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水计量设施或者破坏计量设施准确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供水单位、用水户未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破坏其准确度。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水计量设施准确度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