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施-8检查标准

日期:2023-08-03 11:23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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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89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供水设施

3.检查项:供水设施-8 对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水计量设施或者破坏计量设施准确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供水单位、用水户未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破坏其准确度。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水计量设施准确度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